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主办
English 登录
共同让道路交通更安全
首页 > 会员中心 > 会员制度
2024
04-17
会员制度
打印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分支机构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和《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在《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行业和协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的机构。分支机构包括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隶属于协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应严格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能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各分支机构应根据《章程》和本办法制定工作条例。

第五条  分支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类型

(一)分会

分会主要由行业内有相同特性,具备发展形成优质产业集群基础的会员单位组成;

(二)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主要由相同学科、专业或技术领域,具备较强学术和科研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会员单位组成。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要求

(一)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与协会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三)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四)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协会全名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应符合民社管函〔2021〕81 号文件要求;

(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六)分支机构成员单位组成

1、分会

分会由60家以上的会员单位共同发起,企业数量应占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由15家以上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会员单位共同发起。

第八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负责人数量

1、分会

分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4人、秘书长1人,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员数量不低于半数;

2、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不超过2人、秘书长1人,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员数量不低于半数。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超过两届;

(三)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该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7、能够主动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8、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本会其他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  

9、分支机构会长(主任)、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分支机构所有成员单位提交《分支机构发起单位申请表》(见表1),根据各单位推荐情况确定分支机构的联络单位(联络单位由三分之二成员单位共同推荐),由联络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分支机构成立申请书》(见表2);

(二)由协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协会秘书处通知分支机构联络单位,上报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和内设机构设立情况,内设机构的名称应避免与协会内设机构名称重叠,只可称之为“处”或“室”,不可称为“部”、“中心”、“研究会”、“联盟”等;

(三)在协会官方媒体上公开征求成立意见,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或负面舆情的,协会秘书处按程序报批;

(四)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同意成立分支机构的,按程序召开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协会秘书处发布分支机构成立公告,并由分支机构联络单位组织召开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会上选举产生分支机构负责人,审议通过分支机构工作条例;

(五)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由协会秘书处将选举产生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提请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由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负责人聘任,由协会秘书处选派1名工作人员兼任分支机构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由其自行聘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见表3)《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见表4)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换届

第十条  分支机构每届5年,届终前6个月成立换届工作小组,在协会秘书处领导下组织开展换届工作。换届程序为:

(一)由换届工作小组提出换届工作方案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候选人意见,报协会秘书处初审,通过后按程序报批;

(二)换届工作方案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同意的,召开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分支机构领导机构;

(三)分支机构将换届结果和会议纪要报送协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提请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延期换届。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工作条例、住所、内设机构可以进行变更,具体变更程序为:

(一)分支机构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见表5)、分支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定(或纪要);

(二)上会审议

1、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工作条例变更需按照分支机构设立程序中对应流程进行;

2、分支机构住所、内设机构变更材料由协会秘书处初审同意后,上报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3、分支机构变更材料按程序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撤销

第十三条  协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撤销分支机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议案,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撤销意见,提交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撤销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设立后一年内未开展任何工作的;

2、分支机构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3、分支机构提出撤销申请的。

(二)协会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时,下属分支机构自然撤销。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分支机构应围绕协会宗旨,结合专业领域开展工作。

(一)吸纳所属领域中优秀企事业单位加入协会;

(二)研究本专业领域的热点问题、共性问题,组织行业交流和研讨,引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问题,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提供支持与建议;

(四)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权益,制定、宣传、贯彻执行本专业领域的自律规约,建立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行业自律机制;

(五)推进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化工作,积极组织和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及宣贯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行业统计调研,分析行业运行情况,编制行业发展报告;

(七)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宣传和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八)在本专业领域组织国内外交流活动和会议,搭建专业化交流平台,促进国内外产业技术、经济等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协会领导分工,由协会副秘书长及以上领导协助会长管理分支机构工作。

(一)把握分支机构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指导开展业务工作;

(二)对分支机构工作与运行状况负有领导责任;

(三)审核把关分支机构年初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督促分支机构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财务指标;对分支机构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审核把关大额支出。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分支机构日常办事机构,接受协会秘书处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英文的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二)分支机构应每年按要求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重点工作可以纳入到协会整体工作计划中,并按照协会的统一要求开展;

(三)分支机构必须根据自身的专业属性和特定领域,确定主营业务;

(四)不符合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与本专业无关的业务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五)分支机构重要事项和大型活动要事先向协会秘书处进行申报,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六)协会直属部门要支持、指导分支机构的相应工作,对于内容相近、性质相同的活动,可联合举办;

(七)不得以分支机构为主体签订合同、协议。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对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负责;

(二)分支机构所有活动收支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的账户。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三)收入管理

1、分支机构应协助协会收取会费,所有费用均缴入协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和收取会费。由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产生的会费收入,协会留存40%,其余60%用于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分支机构经协会授权可以代表协会接收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协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并根据约定方式合法使用。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收或截留捐赠收入,不得强制市场主体赞助、捐赠;

3、经协会批准,分支机构可举办经营服务性活动,所有收支必须纳入协会统一核算管理,不得将活动收益留存于其他单位或个人。协会留存10%经营服务性收入,用于协助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产生的费用及缴纳相关税费。

(四)支出管理

1、分支机构的预算管理、采购管理、日常费用报销管理、往来账款管理等参照《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财务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执行。差旅费报销参照《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会议费报销参照《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会议管理办法》执行。公务接待费报销参照《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参照《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2、分支机构申请购买商品、服务或报销费用时,应确保有相应的项目或活动预算,并在协会账户中有足够余额。原则上,申请支出金额不得超出对应项目或活动的预算。如预算不足或余额不足,原则上均不得申请。分支机构遇有特殊情况需追加经费或调剂预算的,参照《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3、分支机构应确定1 名审批签字人,一般为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并在协会预留签字。日常付款、报销手续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及上述人员变更的,应及时按照《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办理,并重新预留签字;  

4、支出审批权限:

(1) 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分支机构审批签字人签字,经协会财务审核单据无误后即可报销;

(2) 2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分支机构审批签字人签字,协会财务审核单据无误,由协会秘书长审签后方可报销;

(3) 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支出,需附协会秘书长、会长签批的相关请示,分支机构审批签字人签字,协会财务审核单据无误,由协会秘书长审签后方可报销;

(4) 1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需附协会会长办公会纪要,分支机构审批签字人签字,协会财务审核单据无误,由协会秘书长审签后方可报销;

(5) 上述权限内,凡分支机构审批签字人发生的费用,均需协会财务审核后由协会秘书长审签。

5、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一名财务专员,于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与协会财务人员核对分支机构当月收支情况。协会每月25日财务封账,26日(含)以后原则上只审核和接收报销单据,不再办理银行转账或现金付款业务。

(五)会费收据及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

1、分支机构使用的各类财务票据均由协会提供,协会可开具的票据种类为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北京市税务局监制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各类票据的使用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会费统一票据只能用于会费收入;

2、开具各类财务票据必须在收到相应款项后进行,分支机构可根据到款金额及对应合同直接向协会财务室申请开具;

3、发票购买方名称应与该笔业务合同签订方名称及实际付款方名称三者一致,发票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应于合同内容一致,不一致的协会财务室不予开具。未发生的经营业务不得虚开发票;

4、分支机构应保证开票信息的准确性,如发生销货退回、填开内容有误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协会财务室申请做出相应的票据处理,并协助做好红字发票确认等后续工作。因开票信息错误、未及时开具红字发票等导致的损失,由分支机构负责;

5、分支机构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要求销售方按照经济业务的实际内容及金额开具合法发票。500元以上的付款,原则上应向销售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报销手续,所取得的抵扣联随报销单据一并交至协会财务室。因未及时报销,造成发票滞后入账,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能按时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的,由分支机构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管理

(一)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刻制,保管;

(二)分支机构的印章使用,按协会关于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三)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行文管理

(一)分支机构对外行文,执行协会公文管理办法;

(二)分支机构联系工作的一般函件不编入协会统一文号,自行发函;

(三)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需联合发文的,应会签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由协会统一颁发会员证书。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注册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分支机构所有活动通知、新闻稿件等通过协会媒体平台对外进行发布,内容按照协会《宣传文稿内容审核校对工作规范》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举办外事活动,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外事活动须向协会秘书处报备。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分支机构监督考核机制,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依法依规运作、业务活动开展、组织机构建设、会员发展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主要考核指标:

(一)内部建设部分,包含秘书处建设、会员发展等;

(二)业务活动部分,包含各项业务开展、业务规范等;

(三)落实协会工作方面,包含协会交办的事项、承办协会主办的会议或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协会活动的情况。

具体考核评估指标由协会秘书处按年度工作计划发布。

第二十七条  协会严格按照年度考核评估指标考评分支机构年度工作,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分支机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协会将通知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协会在分支机构监督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责令停止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协会将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二条款,对其予以撤销:

(一)没有经费保障能力的;

(二)未经协会批准,擅自开展全国性活动、经济活动、外事活动,或在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协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三)拒不接受协会监督管理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分支机构财产或违规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违反财经纪律的;

(五)从事其它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有违规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将保留追究其负责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24年3月20日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经2024年4月11日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分支机构发起单位申请表》

2、《分支机构成立申请书》

3、《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

4、《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5、《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附件1: 表1:《分支机构发起单位申请表》.docx 下载
附件2: 表2:《分支机构成立申请书》.docx 下载
附件3: 表3:《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docx 下载
附件4: 表4:《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docx 下载
附件5: 表5:《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docx 下载
热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