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马路上
横过机动车道
应当下车推行
5月14日在大武口就发生一起
当事人骑行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
未下车推行被撞又担全责的交通事故
2024年05月14日12时00分刘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沿大武口区永康路铂宫尚品门口路段处由西向东横过永康路时,与沿永康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此魏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当事人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刘某骑二轮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和注意观察路面动态,恰巧与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至此的魏某发生碰撞。所幸事发时双发速度较慢,仅造刘某受轻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刘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驾驶电动自行车、骑行自行车都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横过机动车道请走人行横道并下车推行,机动车驾驶人经过路口多观察,确保安全后减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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