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8日12时10分许,杨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轿车,沿育林巷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北京西路交叉路口时,遇卜某驾驶自行车沿北京西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卜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显示,杨某驾驶蓝色轿车在进入主路时,由机动车道转弯“借道”非机动车道通行时,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导致与正常行驶的卜某发生碰撞,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不得鸣喇叭催促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行人”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机动车“借道”通行时,请减速慢行,仔细观察,按照规定让行,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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