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5日18时59分许,朱某驾驶宁B号牌小型轿车,沿大武口区永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游艺街与永康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永康路西侧由南向北步行的董某发生碰撞,致董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民警调查核实,朱某事发时驾驶车辆在左转的过程中,视线受到汽车A柱的遮挡,也忽视了观察,撞上了正在横过斑马线的行人董某。
当事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朱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董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驾驶车辆转弯时有盲区,一定要减速慢行,观察四周行人的行走情况,必要时停车等待,确认安全后再通过,切勿盲目转弯,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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