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开门杀”,即车辆停稳后,驾驶人开门时不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撞上车门或避让时撞上后方来车等情况。
2024年04月18日07时51分许,郑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轿车,在新南公路南梁农场红绿灯路口西侧100米道路南侧停车后开车门时,遇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张某)沿该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碰撞,后电动自行车又与寇某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苏某、张某星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了解,郑某在路边临时停车后,在没有仔细观察的情况下打开车门,正好遇到骑电动车行驶至此的苏某。碰撞后,苏某和张某摔倒在路中间,险些被行驶至此的寇某的车辆碾压。好在寇某刹车及时,苏某、张某伤势并无大碍,车辆损失也并不严重。
当事人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银川交警提醒:停车、开门、下车,这几个动作看似简单,但稍有不慎就极易酿成事故。请广大驾乘人员在开车门前一定要先观察车外情况,确保安全后再开门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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