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狭路相逢勇者胜
然而,违反交通规则出行
再勇猛也是输家
2023年08月24日14时35分,邱某驾驶宁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武口区贺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贺兰山路文静小区门口路段处时,与沿贺兰山路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吴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吴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当事人邱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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