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接到报警,永平收费站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车强行超车失败后,后车避让不及酿成交通事故。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视频
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经查,云Pxxxx8号车计划在永平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在临近收费站减速匝道时发现前面行驶的小货车车速不快,便未按照“靠右行驶、依次通行”的交通规则通行,而是提速强行超车,准备从小货车前方变道驶离高速公路。
然而,超车失败未能驶离高速公路,驾驶人减速计划回到超车道继续行驶,就在这期间,后方正常行驶的云Nxxxx6号车避让不及,发生了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两车驾驶人开启双闪,并将车辆移动到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但未及时在车后方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牌。面对民警的询问,当事人辩称警告标志牌在后备箱内但由于物品较多,难以找出。
民警现场对两名当事人进行了“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的宣传警示教育,对云Pxxxx8号车驾驶人高某新进行了在收费站附近应当规范行驶的警示教育,由于高某新的违法操作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民警判定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同时,民警依法对两名驾驶人实施“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交通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3分。
交警提示:
高速公路车速快,计划变道、超车时应当确保与前、后方车辆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变更车道期间与其他车辆碰撞引发交通事故,上述案例中所幸强行超车的小轿车在发现无法继续变道时,未继续变道,否则被小货车撞击后果将更加严重。
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牢记“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同时应在事故车辆后方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危险警告标志,避免后方行驶的车辆避让不及引发二次、三次交通事故。
随车携带的“三角警示牌”、小型灭火器、车辆应急维修工具、反光背心等应急物品应当能够随取随用,而不是作为“压箱底”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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