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09日18时35分许,李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大武口区青山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朝阳街与青山路交叉路口处,后又沿朝阳街北侧人行横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沿青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左转弯张某驾驶的宁BXXX3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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