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要案情
2022年10月03日12时35分,马某林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AL**4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彭堡镇闫堡村漫水桥路段超车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马某江驾驶的淮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淮海牌三轮电动车驾驶员马某江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马某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弯道路段时超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事故责任及认定
当事人马某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弯道路段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马某江无责任。
固原交警一大队提醒您
跟随超车:指前车在超车过程中,后车紧随其后,一前一后超越同一辆车。跟随超车时,前方的车辆会阻挡驾驶人的视野,从而导致意外发生。此类情况一般发生在道路中只有双向单行车道时。
哪些情况不能超车?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如何规范正确超车?
开车时一定要根据当下路况,选择最合适自己的超车路径,超车时需要前瞻后顾,切忌突然打方向盘及连续并线。
第一步:先观察所要借用车道的状况,并观察所要超的车前面车辆的行驶状况。
第二步:提前打左转向灯,降档提速,并线进入旁边车道。
第三步:直行超过被超车辆,直到在后视镜里看到所超车辆时,打右转向灯回到原来的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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