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下月起施行。《规定》中对深圳共享单车的总量控制、运营模式、收费管理、停放运维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中国交通网注意到,《规定》中明确了各共享单车企业将通过公开招标的竞争方式确定车辆投放数额,且市交通运输部门与共享单车经营企业签订服务协议。若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协议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调减车辆投放数额;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服务协议。
在正式投放使用之前,《规定》中要求,经营者应当将投放车辆的编码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编码信息上传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经营者将未经备案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使用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收回违法投放的车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新增车辆配置竞标。
《规定》中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向市民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措施正式实施后,各共享单车企业全面采取免收押金服务或将成为可能,进一步降低了消费者因企业经营等问题,无法押金退还的风险。
《规定》中提到,经营者应当通过使用服务协议约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不得占用禁止停放区域。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水库、河道、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而在限制停放区域停放的,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路侧带、交通枢纽、客货运场站等限制停放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水务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其他区域停放的,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
此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停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未及时清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按照未及时清理车辆按照每辆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若是企业在限期内不清理车辆,《规定》中明确,做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扣押车辆并予以催告;催告十日后仍不履行的,该部门可以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置被扣押车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