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相关规定,即日起,北京交管部门将加强过渡期违规电动三四轮车通行秩序管理整治工作,对违反通行规定的,交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为净化我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7月12日,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联合发布《通告》。《通告》中明确规定:对《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
北京交管部门提示,过渡期内,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应遵守以下通行规定:
一、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道路主路行驶。不得在人行道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公安交管部门确定的限行区域和时段内行驶。
二、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违规载物。
三、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以及学校、小区、医院等出入口,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四、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按照《通告》要求,过渡期内,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过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