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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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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研究生校内遭碾压身亡 中国交通网连线律师解读最新推荐
9月5日上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女研究生在校园内被快递运输货车撞倒碾轧,送医急救无效身亡。此事一经曝光,迅速引发各界关注,中国交通网针对此事所涉及的热点问题,连线北

9月5日上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女研究生在校园内被快递运输货车撞倒碾轧,送医急救无效身亡。此事一经曝光,迅速引发各界关注,中国交通网针对此事所涉及的热点问题,连线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立璇律师,为大家进行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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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司机倒车时不慎将该女生碾压致死,是否构成犯罪?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读:首先我们来看发生在校园的事故算不算交通事故。学校一般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学校道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严格意义上来说发生在校园内的事故不算“交通事故”,但按照该法第77条、第119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虽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本案事故发生在校园内,虽非道路交通事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进行责任划分。

至于该案是否构成犯罪,我们需要了解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的要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快递司机的行为发生在校园内,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侵犯的客体也并非交通运输的安全,直接导致该女生死亡后果发生的并不是司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本案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二款: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233条规定了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快递司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反之,如果司机主观上存在过失,则可能构成犯罪。司机不论是行车或者倒车时,都应多注意观察周围路况,如快递司机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以确保安全驾驶,过失导致该女生死亡的严重后果,只认定快递司机的行为只是属于交通事故是不当的,还应根据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看本案司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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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一般会如何量刑?

律师解读:如果快递司机可能构成犯罪,具体量刑法院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综合司机是否成立自首,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是否有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从轻量刑的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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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司机驾驶的车辆隶属于圆通公司,圆通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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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撞死人怎么追责赔付?主要赔偿项目如何计算?

律师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主要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对前述费用的计算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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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为何会有大货车?学校在疫情期间允许快递车进入校园,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律师解读:疫情期间封校目的是为了防止疫情散播,而不是防止社会车辆进入校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校方不放快递车进校园就不会发生事故,在法律上并不是这样认定因果关系的。如果相关的道路按照相关规范是不允许车辆通行的,而学校没有做好适当的管理义务造成了安全隐患,此时学校就要对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如果学校对于校内来往车辆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学校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根据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截至发稿,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快递运输车所属公司、校方已在第一时间表态,将积极协助警方调查此次事件,配合后续的相关事宜,中国交通网将持续关注事件最新进展。

本稿件为中国交通网独家稿件,如需转载需保留原文全部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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