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以外卖骑手为典型的新就业群体已成为数字化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但出于多方面原因,外卖骑手闯红灯、超速行驶、占道停放等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对此,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围绕“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向包头市城区外卖骑手展开网络问卷调查,收集有效问卷1000余份,为精准治理提供有力依据,从源头管理、秩序整治、企业责任三个维度发力,探寻外卖骑手交通安全治理有温度的治本之策。
交警对违法外卖骑手进行处罚和教育
强化风险隐患源头管理
问卷调查数据表明,包头市城区外卖骑手中92%为青年男性,入职门槛低、劳动强度大、人员流动性高;出于驾驶资格和交通需求考量,82%的外卖骑手选择骑行电动自行车作为配送方式,且车况整体较新;97%的外卖骑手对外卖车辆号牌管理制度持赞成或中立态度。
结合电动自行车占配送工具主导位置,且外卖骑手广泛理解号牌严管的现状,为了消除车辆隐患,包头交警立足实际,着力强化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推广实行电动自行车门店带牌销售制度,为购买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免费办理登记号牌,对超标电动车采取过渡期临时管理办法,推进超标电动车淘汰更换,从源头上逐步减少超标或改装电动车辆。同时,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经营行为,对电动自行车是否按规定销售、是否进行改装、是否规范上牌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商家普及交通安全知识,使其充分认识到规范销售环节对道路安全的重要性,要求商家在销售源头环节明确告知群众如何区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鼓励外卖骑手购买使用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建立全流程追踪机制
根据调查,在交通违法行为方面,城区外卖骑手交通违法行为排前4位的依次是违法占道停放(42%)、超速行驶(20%)、逆向行驶(20%)、闯红灯(16%)。严查违法是保障配送道路交通安全的重点措施,包头交警加大秩序整治力度,利用科技赋能实战。一方面,通过电子抓拍识别骑行未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提升执法效率;另一方面,科学研判商圈餐饮热力图,将警力向外卖较集中的路口路段倾斜,采取“教育+劝导+整治”的方式,全面加强外卖行业交通安全治理。
为强化管控效能,包头交警建立了外卖骑手“一人一车一牌”管理制度,通过建立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和快递外卖交通监管平台,参照现有机动车的成熟管理模式,推动将外卖骑手和车辆信息纳入系统,为企业开放监管平台管理权限,由企业平台安排专人及时更新所属骑手和车辆信息,确保信息新鲜度和有效性。并在全外卖行业推行交通文明记分制度,对不同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不同分值标准,实行外卖骑手交通违法累计记分,达到相应分值后采取内部处罚措施。
同时,包头交警与外卖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车辆与外卖骑手绑定,实现外卖骑手身份与交通违法行为的精准匹配,将外卖骑手交通违法信息推送至外卖平台端,由外卖平台采取阶梯式处罚,如限制接单或停岗培训。对于在伤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多次严重违法和存在酒驾等问题的外卖骑手,督促外卖平台落实清退和禁入措施,形成“数据共享、联合管控、警示教育、结果反馈”的闭环模式。
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问卷调查,外卖平台预留时间不足和订单绩效是外卖骑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外卖平台虽然普遍能够落实内部安全教育,但在实践中却常流于形式,在骑手权益保障、时间规则优化和兼职骑手失管等实质问题的改进上效果不大。一位外卖小哥说:“有一次与其他电动自行车相撞,当时爬起来想到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不能超时,顾不上对方和自己伤得怎么样,现在想起来觉得很不应该。”
解决外卖骑手的交通安全问题,离不开外卖平台的改进。包头交警建立外卖骑手交通违法定期通报制度,根据外卖骑手交通出行特点,从交通违法行为类型、交通违法区域、企业主体责任角度,着重分析交通乱象的成因,梳理通报外卖骑手交通违法行为,针对存在的问题约谈外卖平台,督促外卖平台整改落实,向社会曝光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情况。要求外卖企业利用App推送交通安全提示,保障外卖骑手交通安全权益,恶劣天气时动态调整配送时间,减轻外卖骑手的赶单压力。
为筑牢思想防线,包头交警联合外卖企业定期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活动。“送餐讲究时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外卖才能安全送达……”民警针对外卖小哥职业的特殊性,结合外卖小哥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分析、志愿劝导体验、发放《致广大外卖骑手的一封信》等,增强外卖骑手交通安全意识,并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形成正向引导。一位外卖小哥在接受处罚和培训后坦言:“我也懂遵守交通法规,但有时为了避免派单超时遭差评,或者为多送几单,可能会心存侥幸去闯红灯或者逆行。这么做安全风险挺大的,对自己、家人和他人都是不负责的。”
经过系列治理措施,包头市外卖骑手交通事故数较去年同比下降16.3%,百万单事故率同比下降15.1%,头盔佩戴率保持在98%左右。
本文刊发于《道路交通管理》杂志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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