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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09
交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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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优化交通设施建设 提升国省道安全指数
文|本刊记者 谭跃 图|由受访者提供

交通设施是道路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通行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公安部与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明确提出,推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针对当前普通国省道在交通安全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本刊记者近日采访了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专家库成员、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警务技术二级主任程金良。



本刊记者:当前普通国省道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存在哪些问题?


程金良:客观地说,在整个公路网中普通国省道交通安全设施总体上是比较好的,但是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中我们也发现,有些问题依然比较显见:

首先,护栏防护不足。一是部分路段护栏缺失。在我国,国道省道线位处于低技术等级公路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刚调整的国道网、省道网,有些局部路段最低等级为四级公路。这些低技术等级的公路护栏缺失等问题相对比较突出。二是护栏搭接过渡段防护等级不足。波形梁护栏与桥梁水泥护栏搭接不牢固、防护强度不足,问题相对较多。按现行规范,一般采用在砼护栏上植入膨胀螺丝的方法进行搭接。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发现,此类搭接方式远远不能满足防护要求。另一种常见情况是,挖方路段末端与填方路段起始位置或桥梁上游桥堍的过渡衔接处防护不足,这个主要在高填方或桥梁与路基过渡路段比较常见,主要表现为从填方路段或上游桥堍往后延伸的护栏长度不够、护栏外展斜率不足、迎车面护栏端头未埋入不构成障碍的土体等。

其次,公路结构物防护设施设置不足。一是部分互通分流鼻端头、护栏端头采用圆柱形塑料防撞桶。在交通事故调查中证实,该类“桶”不具备防撞、导向功能,反而有着较大危害。有的分流鼻端头虽然用了可导向防撞垫,但因安装不规范等问题,也可谓状况百出,基座安装铆地不牢固,防撞垫与相邻护栏不搭接或搭接不牢固,防撞垫迎车面面积小于分流端头暴露面,“防不住”的情况比较普遍。二是隧道结构物缺少必要的防护设施。主要是洞内紧急停车带下游过渡段结构物和车行横通道与隧道主洞交角处的锐角结构物缺少防护设施。2024年山西G59呼北高速“3.19”西家塔隧道死亡14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就是大客车与紧急停车带过渡段结构物碰撞引发的严重后果。

再次,视距受限条件下设施设置不足。一般表现为平交路口视距三角区不通视,缺少警告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柱、减速带、照明、视线诱导、交通信号灯或警示灯等“五必上”设施;路侧因山体及其植被、建筑物遮挡行车视距的弯道路段,没有使用禁止跨越车道分界线、禁止超车标志、线形诱导标志、凸面镜等设施。

最后,城镇化路段安全设施不足。城镇化地区路段突出的特点是非机动车、行人剧增,公路横向干扰突显,路口转向交通量明显增加等,与此对应的问题就是机非隔离缺失,平交路口渠化设施、让行标志标线、信号灯等设置不足。


本刊记者: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有什么对策、建议?


程金良: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从交通工程角度去审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标准的规定过于宽泛,新旧标准更迭过程没有明确衔接处治的规则,导致“历史问题”无法用“当前标准”去解决。二是标准适用的认识不统一。道路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设计咨询单位对标准适用认识不统一,标准适用不准确。相关部门死守公路“形式安全”的思想,“本质安全”理念在执行层面还不够深入。三是部分工程建设的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机制落实不到位。

一是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贯彻落实。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标准适用的效力等级梯次,明确同情形、多种规定时应遵循“有利于安全”的适用原则。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中“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提高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标准,尽可能具体、量化,并符合安全行车的实际需要。要防止“满足最低标准就是安全的”名义安全倾向,从交通事故的“发生”和“加重后果”两个维度深入践行交通安全,才是检验公路本质安全的根本标准。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机制。二是健全公安交管部门全过程参与公路项目建设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公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公安交管部门参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交工、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工作机制,使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更贴合实战需求。三是进一步做实公路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在美国《交通工程手册》中又称“交通安全审计”,我国推荐性国家标准《城郊干道交通安全评价指南》(GB/T37458)、行业标准《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B05)规定了城郊干道、公路在设计、验收、运营等阶段开展安全性评价的要点,但实际操作层面基本处于“可做可不做”的状态,因此要在现行行业标准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开展安全性评价的触发条件。四是切实发挥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交通事故调查人员关于交通安全设施的调查意识、能力、水平,按照公安部“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消除一类安全隐患”的总体思路,不放过每一起交通事故背后可能与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相关的因素,不断推动交通安全设施隐患的有效治理和优化设计。


本文刊发于《道路交通管理》杂志202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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