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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27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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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9〕447号),《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是指用于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出立项时,团体标准主要申请单位应提出详细的制修订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情况,作为标准立项的重要评审依据,团体标准主要申请单位在团体标准发布前随报批材料报送团体标准制修订决算情况,协会备案。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五条 制修订经费可由主要申请单位单独承担并负责管理,也可由主要申请单位组织参编单位共同承担,自行协商管理方式,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条 经协会评估后,对于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团体标准,协会将适当地给予经费支持,且该笔经费仅用于该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由协会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团体标准的前期论证及预研;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资料查询、购置、翻译和跟踪釆用;

(三)团体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各项审核、技术协调、试验验证等;

(四)团体标准样品的研制和复制;

(五)团体标准复审;

(六)团体标准备案;

(七)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召开会议;

(八)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书等文书制作;

(九)团体标准编写审查和水平认证等;

(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人员的报酬;

(十一)出版社等相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产生的公告费、宣传推广费、出版印刷费等服务费;

(十二)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团体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出版印刷费、宣传推广费、技术咨询服务费、其他费用等。各项具体开支:

(一)资料费:制修订团体标准前期论证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翻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费用;

(二)设备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制修订团体标准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损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各项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技术审查、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六)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团体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项目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专家咨询费:团体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的咨询专家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项目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技术咨询服务费: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支付第三方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费用;

(九)水平认证费:团体标准审批完成后,依据国家有关要求,进行水平认证的费用;

(十)公告费:团体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备案所生的费用;

(十一)出版印刷费:团体标准在编写和出版时所发生的费用;

(十二)宣传推广费: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为推动其实施进行宣传推广所发生的费用;

(十三)其他费用:指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9年12月发布的《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团体标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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