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先进技术推广,保障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维护本协会会员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由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设立,在道路交通安全专业领域内,从事团体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负责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标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标委会的委员由协会的理事会员单位推荐的专家和协会推荐的相关专家构成。标委会的委员不少于7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可聘请标准化领域和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标委会顾问。
第五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开展团体标准工作的其他社会团体保持联络。
第六条 标委会主任委员由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负责人担任,负责标委会的全面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保持公正立场,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负责指导标委会办公室履行其职责,负责向有关部门通报标委会的主要事项。
第七条 标委会副主任委员、秘书处主任、秘书处副主任由主任委员进行提名,经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5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标委会工作职责:
一、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组织编写、修订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组织编写和修订标准化工作涉及的各项政策和制度;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和行业发展情况,编制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团体标准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体系框架和政策规定,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承担提案受理,立项审批,标准审议,并组织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及审查、复审和废止等相关工作;负责团体标准立项审查与技术审查工作;
三、负责团体标准宣贯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行业团体标准研究活动;组织道路交通安全行业团体标准交流活动;联系实施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就团体标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四、指导本协会会员标准化工作;
五、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落实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对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部署;
二、管理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环节;
三、组织协调标委会运作;
四、履行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全体委员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标委会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旗帜鲜明,高效公正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优先获取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相关标准资料和活动信息等,并享有相关的待遇;
三、对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建议,并进行审议或表决;
四、自愿决定是否任聘或续聘。
第十一条 标委会委员负有下列义务:
一、参与标委会重大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二、参与标委会团体标准立项审查、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环节的讨论与表决;
三、对标委会提出工作建议;
四、公平公正履行标委会委员工作职责;
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对外披露保密信息;
六、及时收集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标准化信息,开展有关的调查研究,向标委会提交调研报告、意见或建议;
七、参与标委会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提出委员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
第十三条 需增补的委员原则上由被调整的委员原推荐单位重新推荐人选,如原单位推荐的人选不符合要求,由理事会员单位或协会重新推荐。
第十四条 需调整委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履行《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二、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重要讨论、表决或不能履行委员其它义务;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离开原单位或工作岗位发生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
五、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委员;
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标委会标准化工作应遵行国家标准GB/T 20004.1《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的要求。
第十六条 标委会日常业务工作由秘书处组织实施,重大工作决议报请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会长审定。
第十七条 标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适时召开,或者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讨论决定标委会的工作计划、总结以及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标委会规定的其他使用印章事项。印章使用需经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标委会可以临时组织若干专家,以工作组的形式承担相关工作,工作任务完成后工作组即行解散。
第二十条 标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大型会议、外事活动等重大事项应报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会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