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行业及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满足行业发展需要以及市场和创新需求,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和发展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加强协会团体标准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协会按照市场竞争、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积极贯彻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标准市场化工作机制,组织会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按照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接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并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向:
(一)基础类:1、术语与符号;2、分类与编码;3、基础管理;
(二)产品类:1、安全设施;2、视频监控;3、软件产品;4、智能交管;
(三)管理服务类:1、安装运维;2、检测检验;
(四)新技术类:1、网联汽车;2、人工智能;3、车联网;4、大数据;
(五)其他。
第六条 鼓励团体标准采用会员单位及个人的专利和著作权成果,但须获得专利和著作权人的许可声明,及时披露相关专利和著作权信息。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审议团体标准相关管理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相关职责。
第九条 协会设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协会标委会),成员及职责由《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条 协会标委会设秘书处,主要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团体标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节 标准编号与文件管理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其中,团体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TS大写字母构成。
第十二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标准篇幅过长、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十三条 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CTS XXXX.1—XXXX”。
第十四条 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编号,如“T/CTS XXXX—XXXX”。
第十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CTS XXXX—XXXX/ISOXXXXX:XXXX”。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原则上应按照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等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修订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的团体标准制修订任务;
(二)根据交通管理重点业务需求,由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提出立项的团体标准。
第一节 提案和立项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
(一)由会员单位联合3家及以上单位提出的团体标准提案;
(二)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四)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共同提出的团体标准提案。
第十九条 立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提案立项申请表(附件1);
(二)团体标准草案或大纲;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立项情况的文件。
立项申请的标准分多个部分的,各部分应分别提供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团体标准草案等材料。
主要申请单位应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内容负责。
第二十条 协会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成立评审小组,对团体标准提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意见(附件2)。评审小组由协会标委会委员及来自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从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二十一条 立项评审通过后列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由协会标委会秘书处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立项公告。公告期满后,无异议或经协调无异议的,协会向团体标准主要申请单位发布立项通知。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15个日历日。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主要申请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原则上由主要申请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由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共同组成,每家参与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位代表,同时可邀请业内专家加入起草组。起草工作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报协会标委会秘书处备案同意后,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编制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应参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起草、同时撰写编制说明。起草过程中,起草工作组应至少组织一次标准编写工作会,邀请协会标委会及有关专家对标准内容、标准编写的规范性、标准涉及的知识产权等进行咨询。会后由起草工作组编写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协会标委会秘书处备案。起草工作完成后,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三节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经协会标委会秘书处审核后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主要申请单位发送征求意见通知,由主要申请单位负责组织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应覆盖团体标准涉及的相关方,并经协会标委会秘书处同意。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个日历日。
第二十五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汇总和处理反馈意见,编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3),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对团体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标委会相关委员和行业内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审查小组由来自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从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专家研究领域应包括标准内容涉及的主要专业。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应回避。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标委会秘书处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团体标准审查材料交审查小组成员,审查材料应包括:
(一)团体标准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审查小组对团体标准材料完整性、程序符合性、内容协调性、编写规范性,以及团体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有助于规范市场、推动创新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审查应形成团体标准审查意见表(附件4)。获得审查小组成员总数3/4以上赞成票视为审查通过。审查未通过的,由审查小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修订或终止项目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处理审查意见,编写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5),按照审查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团体标准审议稿。
第四节 通过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审议应由主要申请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审议稿;
(二)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表;
(五)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审议由协会技术委员会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技术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审议团体标准的各项材料,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团体标准获得参与投票委员50%以上赞成票的视为审议通过,参与投票成员数不少于协会技术委员会委员数的2/3。审议不通过的,协会标委会秘书处征求反对委员审议意见,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处理审议意见,按审议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审议。仍不通过审议的,项目终止。
第三十四条 审议通过的团体标准,由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依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
第三十五条 协会标委会将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报协会审批,由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审批通过的,由协会在协会官网上发布,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印刷出版。
第五节 实施和宣贯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与其他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求,由协会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培训、宣贯和推广工作。团体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一年后,根据需要,协会对相关团体标准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第四十条 协会或协会授权机构组织开展基于团体标准的认证、检验和检测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鼓励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六节 复审
第四十二条 协会应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标准复审工作,评价团体标准在法规政策、技术发展、产品检测、应用情况等适宜性,形成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附件6),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十三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填写附件1,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等),经协会标委会确认后,按程序进行办理。需要修订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重新立项,自征求意见阶段开始修订程序。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七节 团体标准项目的调整
第四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出现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变化时,需填写团体标准申请单位新增(减少)申请表(附件7)并报协会标委会秘书处备案同意。备案完成后,由协会标委会秘书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日历日。
第四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定过程中出现外部环境、规范对象、工作组构成等变化时,可由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填写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附件8)并报协会标委会秘书处同意后,该团体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四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与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协商后,协会标委会可撒销团体标准项目:
(一)团体标准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产生冲突;
(二)团体标准规范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不应再制定;
(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能够涵盖该团体标准内容且该团体标准无国际应用;
(四)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五)团体标准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制定;
(六)其他确属应予撤销的情况。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都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和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及时向协会标委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明确知识产权诉求或政策,填写团体标准通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附件9),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依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协会标委会秘书处应当将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发布的《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