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驶员的“驾驶生涯”中
难免会出现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行为
有的是没注意
有的是“抢灯”
今天这位司机的理由
却格外新鲜!
阳光刺眼
没看见红灯!
2024年03月11日15时00分,许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轿车,沿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游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游艺街与永康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永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马某驾驶的宁C号牌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了解,驾驶人许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游艺街与永康路交叉路口处时,车辆正前方被太阳光照射导致其无法判断红绿灯颜色,但其并未减速,而是在无法正确判断是否能前行时依然侥幸通过该交叉路口。不料与沿永康路由南向北正常直行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幸运的是许某、马某都系了安全带,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当事人许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在阳光强烈的环境下驾车出行,为避免阳光刺眼导致交通事故,可使用遮阳板、佩戴太阳镜,同时,汽车驾驶员应避免在挡风玻璃处放置反光物品,保持挡风玻璃清洁,在阴影和阳光中穿梭时要谨慎驾驶。最重要的是驾驶员需降低车速,注意观察,集中精力,避免类似的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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