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转弯让直行原则不能忘,一旦稍不注意就会发生交通事故,而且还要负全责!
案例一:
2023年10月20日13时14分,张某驾驶宁B号小型轿车,沿惠农区滨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滨河大道与兴惠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惠农区滨河大道由北向南直行行驶王某驾驶的宁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张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
案例二:
2023年10月28日19时30分,祁某驾驶蒙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惠农区G6高速路口由南向北下高速行驶至兴惠路高速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惠农区兴惠路由西向东行驶郭某驾驶宁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郭某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祁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祁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郭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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