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4日08时40分许,仇某驾驶四轮电动车沿惠农区滨河大道延伸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滨河大道与110国道路口处时,与谢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陕KEXXX8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致仇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仇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仇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谢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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