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9日,杨某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灵武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211国道灵武段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遇赵某某驾驶1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赵某某的孩子)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造成赵某某、赵某某的孩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赵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头盔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亦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责任认定如下: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某(孩子)无责任。
灵武交警提醒:路上遇到大型货运车辆,一定要与其保持足够宽的横向间距,尽量避免与其长时间并行。尤其是在路口,一定要保持距离,密切留意动向,避免因距离过近而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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